今天特地跑到和平里人才中心办理了和二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来的时候感觉这件事情什么地方有点不对劲,到了返回的路上才终于想明白:这好像不是我辞职,也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我被炒了。
和二外的劳动合同签到七月份,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不管我辞职还是二外炒我鱿鱼,大家都没有什么违约的问题。我是四月份决定要离开二外回云南的。当时联系好了单位,新单位领导说现在工作比较急,我越早去越好。我说还有几个月合同到期,我还是想有始有终,等这边的合同到期了再去。新单位领导听了甚为欣慰——因为将来我对新单位自然也会这样有始有终,于是同意。
然后就继续工作,一切并没有什么不同,中间还咨询过一次人才中心,说我不用额外办什么手续,到合同期满前30天,他们会发一个表,到时候我只要填表的时候说明不续签合同即可。期满自动离职嘛。
5月下旬的时候,我们部门领导拿来一份“离职申请表”让我填,我以为这就是人才中心说的那份表了,虽然是早了点,但是大单位办事效率低,提前办理也很正常。填了表,人事处又说还要写一份离职申请。我还觉得奇怪呢,离职嘛,到期了自动就离了,还用申请什么啊?不过没想太多,写了一份,大意是由于个人原因,我申请于今年合同期满时离职,相关工作如何交接,望予批准云云。
当天人事处的同志就来让我签字了,签字后半个小时,接到人才中心电话,要我“尽快”到人才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今天是接到电话后第二天,我去办理了手续,问了两个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意思不是合同到期终止吧?”
“不是,是解除”
“那我是不是现在就不用在这个单位上班了?”
“是啊”
解除合同的那个文件上写的是“5月2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今天是5月31日,我还多干了两天,不过“离职”的过程可谓超级轻松,连工作都不用交接,狂倒……。
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通知我“24小时内搬出二外”,还好搬走的话起码有800块当初交的押金,随便住个六七天是不成问题的,不过就只能是没星的标准间了!
很多人似乎很在乎“辞职”和“被炒”这两个词的区别,我比较笨,结果本来是“辞职”的也变成了“被炒”,不过还好,我没感觉有多郁闷。反而有种解脱的感觉。幸好“为母校做贡献”的心态只是持续了半年左右,而且部门领导和同事的确对我非常好,当初“报知遇之恩”的想法并没有像“为母校做贡献”一样被泼冷水。
再见了二外!祝福你的将来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