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合同守信用”的骗子

这是一个来自地方政府的荣誉,一般是由县级政府颁发给企业的一个称号。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所谓的“重合同守信用”其实应该是“利税贡献”的意思。而和是否“重合同守信用”其实没有多大关系。

在我们文山这个地方,每年也有一大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正是和一家文山县政府“连续多年”授予这个称号的企业打了一场交道,我才终于知道,这个所谓的“重合同守信用”金子招牌下面实际上是个什么样的无耻公司。

2006年,我从北京回到文山,刚刚安定下来,一直和我所在的文山州一中有着“密切”联系的文山大同房地产公司,在文山州一中背后圈下巨大的一块地,规划中的“世纪龙城”就在此开工。该项目宣传广告乃是荣获了多项建设部等国家级单位授予的大奖的。宣传广告美轮美奂,“世纪龙城”的名字大气磅礴。

我到售楼处看了一下,从模型上看,户型设计也非常让我喜爱。我当天就签订了购房协议,买了一套135平米的四室两厅商品房。这个时候,我们的房子地基才刚刚打好。合同上声称2007年1月31日以前交房,背后贴着我所购买的房子的户型图“N户型”。签完以后合同全部由大同公司保管,业主手里没有合同,只有一份标明了房价和面积的购房协议。

大约是在11月底12月初,在大同公司的中介下,我和银行的抵押贷款按揭合同正式开始执行,我每个月归还1600元左右。转眼到了2007年,我们的房子还没有封顶。到了交房日期,大同公司的业务员告诉我们要推迟交房,公司会按照合同进行补偿的。

五月份,房子外面仍然是密密麻麻的脚手架,大同公司在文山的当地报纸刊登了一份“交房启事”,宣布开始交房,但是没有任何电话或者书面通知送达给业主。我们因为是在州一中上班,离房子很近,于是抽空去看了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我们的房子居然数来数去只有三室两厅。赶紧去找大同公司,答复说“销售的时候业务员贴错了户型图”。

这可把我气坏了,赶紧联系当时我房子的业务员,结果才知道该业务员已经被辞退了。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由此开始。5月中旬,“世纪龙城”三、四期的35家业主联合,与大同公司高层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交流,要求解决包括“户型不符”、“楼层不符”、“质量不达标”、“延迟交房”、“违约退房”等问题。在会上,大同公司的韩总慷慨陈词,声称“一切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而这个时候,绝大部分业主的合同还在大同公司手里。后来拿到合同的,我们同一单元同一户型的业主合同上,只有二、三楼两家的户型图和售楼时的一致,其它的已经被改成了三室两厅的“M2户型”。大同公司声称“销售的时候业务员贴错户型图”,“大同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会赔偿1分钱”。另外有业主合同上标明购买的“地上三层”,但是由于大同公司把“地下一层”建到了地面之上,再加上一层的商铺,门牌贴着“三层”的业主将不得不爬五层楼才能到自己家。另外还有一批业主购买的是“顶楼下面一层”,分到的房子却是顶楼,大同公司说是由于规划未能审批通过。

经过三个小时的争论,大同公司对上述问题没有任何一个给出让业主满意的答复,但是韩总声称大家可以退房,如果退房,大同公司承担业主已经偿还给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并且对业主的首付款和已付款按照商业贷款利率进行赔偿。(根据合同规定,延迟交付超过2个月,业主可以无条件退款,大同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税费)。

气愤之下,我要求了退款,我提出的要求是,由于大同公司擅自更改户型结构,延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因此因大同公司违约而退款。要求全额退还首付款、已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上述款项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予以补偿。这个申请交上去,过了三个礼拜才在我的再三催促中有了回音,让我去找他们的财务处,说韩总已经同意了。

到了大同公司,韩总果然很热情,但是他告诉我的是,我的申请找不到了,让我去补一份申请,让销售员、销售经理重新签字盖章等……,这次一天就完成了全部手续,可见这样一个手续的审批其实不需要三个礼拜,一天就足够了。但是之前却拖了我足足三个礼拜。

拿着申请找到韩总,他看了一遍,签了字。终于可以退款了,我找到财务室,她们给我算出来的赔偿却跟我的申请毫无关系。大同公司按照他们自己确定的利率(不是我们实际赔偿给银行的利息)来计算他们根据合同规定(交房前的贷款利息由大同公司承担)应该负担的利息,也就是我实际上已经支付给银行比如5000的利息了,但是大同只承认3000.我当时就指出,我的申请上申请的赔偿项目是销售经理和韩总都签字同意了的,而且也是韩总在跟业主们开会的时候亲口承诺的。结果财务室的人员回答说不按这个办理,按“之前办理的惯例办理”。

在我的坚持下,他们打了个电话给韩总,韩总在电话里回答“按以前的惯例办理”。也就是说堂堂大同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刚刚签完字自己就已经不承认自己的承诺了。前后不过10分钟时间。由此可见大同公司是何等的“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退款,不说半年多时间里房价上涨给我带来的损失,光银行利息这部分我就损失不小,而且由于这次大同公司违约造成的已经交纳的交易税、评估款、手续费等等一系列费用也全部不予退还,合同上的延期交房造成退房条款第二条规定中的大同房地产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税费这一条根本就不执行。考虑再三,我只能去领房了。

就这样,我经过精挑细选,看了模型,看了户型图,并在合同上写明的135平米四室两厅的房子,在超过交房期限半年之后,终于交房了,交的是123平米的三室两厅房子。大同公司在交房的时候代收了契税等各项费用,按照135平米的交易收的,几个月之后,“重新勘测”发现面积“误差”11平米还多,大同公司遂补偿面积差价1万4千余元,但是多交的近300元税款却以“已入国库”为由不予退还。而之前没有按时交纳契税的业主则幸免于难。

总结起来,大同公司对于执行合同,是这样的:霸王条款玩弄文字游戏,而且合同签署后,业主居然手里没有一份,等到纠纷出来以后,合同才到业主手里,这时的合同,大同说没有修改过,业主会相信吗?这样的手续合法吗?合同规定的条款,大同公司也根本不执行,比如上面说到的因延迟交付造成退房,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税费的问题。擅自更改户型结构,房子建设出来面积差距居然达到10平米以上,这会是“误差”吗?何况连户型都变了。交房的时候,大同公司要求统一安装太阳能,称“由于位置不够,业主自己安装需多装水塔等设施,2000元都无法安装下来,公司统一安装只需要1880元统一价格即可”。后来未经征求任何业主意见,大同公司自行选定太阳能品牌和型号,安装以后统一收取2080元,说“由于安装水塔,所以价格有所提高”。这跟之前的说法完全自相矛盾。“销售人员贴错户型图”可以成为免责条款,似乎只要不是“大同公司”这个名字的责任就一切都得由业主承担。建筑尚未封顶,脚手架都未曾拆除,就登报宣称“交房”,却不以任何方式通知业主,甚至业主领钥匙也不给。但是按合同结算利息却以“登报宣布”日期计算。这样一个企业,政府能够授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足以说明“重合同守信用”这六个字其实与“信用”无关,甚至跟“守法”都无关。与什么有关呢?很简单,税收。不说大同公司通过这样的谋取大量不正当利益之后交纳多少利税,只说通过前后面积“误差”让业主多交的契税,不管是归国家还是归大同,这不都是搜刮百姓的腰包,肥了企业和所谓的“国库”吗?

政府的信用都可以拿来兜售,这个社会还怎么可能有“诚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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